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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四次被告上法庭
作者: 王卫国 | 2007年10月24日 13:16 | 栏目: 传媒往事(1255) 点击 | (408) 评论 | 本文地址: http://wangweiguo.blshe.com/post/2690/117339
我四次被告上法庭
当记者,写舆论监督稿件,最怕惹官司。现在公民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,被批评者只要抓住你稿件中的一个字一句话,或可以这样理解,也可以那样认为(当然也有无理取闹的),就把你告上法庭,让你尝尝当被告的滋味,好好的一篇新闻,在未判决前,成了问题稿。
我2000年至2002年在海口晚报当新闻专题部主任,主要负责写舆论监督稿件。3年里写了200多篇批评稿,其中有4篇出了“差错”,被告上法庭,战果是二胜一平一负。
第一次被告上法庭是2000年12月26日写的《9岁学童欠学费竟被扣留》,海口树人学校一名学生欠学费被扣留了18天,不准回家。我接到投诉,连夜采访,第二天见报。派出所解救了扣押的孩子,并由派出所出面调解,树人学校承认错误,向孩子父母赔礼道歉,赔偿2600元,白纸黑字,双方签名画押。按理,这是板上钉钉的事,谁知,3个月后学校全面翻案,把我告上法庭,说记者完全违背事实,纯属捏造。要求赔偿名誉损失180万元。

经社领导同意,我立即写了《新世纪本报首例新闻官司开打》,把官司公开,让人民群众来监督,并接着写了《解救被扣学童始末》的长篇通讯,彻底披露事实真相。在法庭上,对方没有抓到任何失实之处,就是谩骂。我当然也狠狠地臭骂这个校长真不要脸。明摆着树人学校是无理取闹,这官司竟然被奇怪地搁了起来,不开庭也不判,直到今天。而我这篇新闻在打官司过程中获得海南省好新闻3等奖。因为没判,只能算打个平手。

第二次当被告是2001年9月8日写的《不幸家庭相煎何苦》的报道。这不幸家庭6兄妹中有3个是残疾人,更不幸的是为了争夺家产,多年来一直打着官司。我写此文的目的是要提倡讲亲情、讲爱心、讲公德,要以德治家。被批评的这家儿子老羞成怒,把我告上法庭。我没有请律师,第一次开庭,我就把他的起诉书驳了回去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有明确的司法解释,“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,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,只列单位为被告。”你不能告记者,只能告报社,让他白忙活一阵。
第二次开庭,自然是我方有理,他找出来的几个字几句话,都没有形成侵害名誉,一审判决,对方输。他不服,上诉到中级法院,开庭后,二审继续维持原判。根据海口晚报的规定,记者写的稿件打起官司,打赢,奖500元,打输,罚赔偿额的一半。我开开心心地领到了官司奖。

第三个官司打得最艰苦,也是下功夫最多的。2002年6月23日,我写了《海口第一幢处置楼发生的故事》,那时的我,写批评稿已经写出经验,再严重的事也会以轻松的笔法叙述,既点出问题,又不让你抓到我的辫子。这篇稿看起来是在讲故事,实际上在对这家不讲信誉的房地产公司进行舆论监督。此文刊登后,对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起到了积极作用,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管理等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定。但此稿引起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强烈不满。老板是个女的,有香港护照,财大气粗,省市都有人,根本不把一个小记者放在眼里。在文章里挑不出毛病,她就以破坏公司信誉,破坏外商投资等理由,写了告状信给各级领导,很快有批示下来,要全面调查。
一气之下,我接着查了这家公司的其他问题,发现其与国有企业的交易中,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问题,我马上写了内参《1000万国有资产化公为私案》,发送省市常委级领导。这女老板神通广大,马上从领导手里拿到了内参。她看市委宣传部没有处理我,就向法院告我。一般来说,侵犯名誉权由民庭立案审,而这女老板厉害,以诽谤罪把我告到了刑庭立上了案。另一方面,她派人到报社宿舍抄下我家房号,抄下我的车牌号,家人知道后,提心吊胆的。我想,你既然来狠的,就别怪我不客气。我进入了深入暗访,抓住了她的3条犯罪事实,并写成内参发送省市常委。
一审开庭,我首先对此案立案提出质疑,我认为不能立案。理由一,新闻记者根据领导布置所写的稿件是履行职务,不能成为被告,这是最起码的司法常识;二,以仅供领导参阅的内参提起诉讼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,这也是最基本的司法常识。此立案违反了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。法庭经过审理,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起诉。此女老板又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一审法官暗地里打电话给我,说这女人在中院有很硬的关系,要提前做工作,不然要吃亏。就在这时,有关部门根据领导在内参中的批示,对女老板案进行了侦破,抓到了犯罪事实,逮捕归案。二审,法院没有开庭,叫我去拿“维持原判”判决书的当天,是女老板开庭的日子,算她倒霉,判了18年。

唯一让我打输官司的稿件是2002年1月12日写的《肇事车主恳求伤者告他》。写完后也挺后悔的,遇到了一个无赖。她赖上了肇事车主,赖上了我,赖上了报社。事情很简单,她坐中巴车时,因司机的原因摔伤。本报及时报道,对肇事者批评,对伤者进行了道义上的支持。可她住进医院就不打算出院了,脑皮外伤,缝了6针,7天后拆线,CT检查头部一切正常。肇事车主在她住院的4个月里,已经支付了15000元费用,没辙才到报社求助,希望伤者告他,由法院判,该赔多少赔多少。本报几个领导研究后认为,社会上是有这种现象,最好的解决办法也是通过法律途径,签发了此稿。
新闻刊登后得罪了此人,她说她是海南革命前辈的亲戚,党报不能这样对她,一定要报社给她个说法。她的杀手锏是天天到省市委宣传部堵门,找这个领导找那个领导,成了上访专业户,闹得领导们一个劲地责怪报社怎么搞的?
2003年我调海南特区报,此时,她向法院起诉,告我侵害名誉权。我刚到新单位忙得很,没精力顾及此案。晚报领导根据上级领导的再三指示,让她赢,给她3000元打发算啦。这根本不会输的官司果然输掉了。一审法院判输的理由是,此稿中的车主是虚拟的,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,造成严重失实。天哪!这车是东北来的这两夫妻买的,以妻子的名登记,我写了车主丈夫的名,竟然失实,法官判得实在是高!绝了!
输就输了,组织的话还是要听的。按规定的罚款,晚报没好意思向我要。
坐回老师的沙发:)